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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考级考官申请须知

发布时间:2018-04-19   浏览量:2199   

表演考级考官条例


为做好语言表演考级(简称“表演考级”)考试评定工作,提高表演考级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加强表演考级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根据表演考级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表演考级考官是指在表演考级活动中,为参加表演考级考生的语言表演艺术水平做出评定的专业人员。

第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语言表演专业人员可向文化部艺术发展中心考级中心(简称“考级中心”)申请办理《表演考级考官证》(简称“考官证”):

(一)具有10年以上的语言表演专业学习经历(包括学历教育学习经历与非学历教育学习经历);

(二)具有5年以上的语言表演教育或语言表演相关工作经历,具有良好的表演示范、教学指导及鉴赏能力;对于具有语言表演相关专业中级职称以上者,工作经历年限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

第三条  申请成为文化部艺术发展中心(简称“主办单位”) 表演考级考官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表演考级考官申请表》1份;

(二)申请者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各1份;

(三)申请者近期免冠1吋彩色照片两张。

第四条  通过审核的语言表演专业人员,主办单位为其颁发考官证和聘书,考官入选考级中心表演考级考官数据库。

第五条  表演考级考官应了解艺术考级有关政策法规,熟悉主办单位表演考级的相关规范与程序,并能在表演考级实际工作中贯彻落实。

第六条  表演考级考官由考级中心统一派遣,从考级中心表演考级考官数据库中随机抽取,持主办单位颁发的考官证执考。

具有其他考级机构考官资格者经考级中心备案(提供《表演考级考官申请表》、考官资格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派遣后执考。

第七条  同一考场内应当至少有1名相关专业的考官执考。考官按照主办单位的表演考级教材或考级大纲,客观、公正、合理、合情地对考生的现场表现做出评定,尽量做到艺术性与科学性的和谐统一。

第八条  考场实行回避制度。与考生有亲属、师生等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考官,应主动回避。考生或未成年考生的监护人可以申请考官回避,经考场负责人核实后执行。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经查证属实,考试结果无效。

第十条  考官执考费用标准由考级中心确定,私自收受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考官资格,并在相关媒体予以公示。违纪违法者另案处理。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考级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条例从2016年7月1日起试行。

 

 

附件:表演考级考官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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