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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关于开展 校外培训“平安消费”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16   浏览量:448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关于开展 校外培训“平安消费”专项行动的通知

粤教监管函〔2023〕4 号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消费者委员会:

为营造良好校外培训消费环境,切实维护学生及家长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办公厅 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处关于开展校外培训“平安消费”专项行动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3〕5 号)要求,现就校外培训“平安消费”专项行动通知如下。


 一、行动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进一步遏制校外培训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全面预 防“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有效解决学生家长合理退费诉求;坚决防治 无资格资质、无质量保证、无安全保障的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整体提升学生家 长消费保护意识,切实维护让人民群众放心、安心、舒心的校外培训消费环境。


二、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时间为 2023 年 5-6 月。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地按照本文件的要求 常态化开展培训领域“平安消费”的日常巡查和执法工作。


三、行动范围

本次专项行动范围包括各类面向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学生开展学科类、非学科 类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尤其是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现有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包括以教育咨询、文化传播等各种名义实际开展了中小 学生艺术、体育、科技以及其他非学科类培训的公司、机构、社会组织等,以下 简称校外培训机构),确保实现全覆盖。


四、重点任务

(一)规范培训收费行为,坚持校外培训公益属性。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 同有关部门建立工作台账,全面排查和掌握校外培训机构实际招生人数和收费明 细清单、收费项目与标准、收费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特别是要聚焦是否存在超时 段、超限额收费,是否严格落实政府指导价,是否存在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 欺诈、虚假宣传等问题。针对所有招收学员的缴费清单和转账凭证,重点核查培 训机构是否存在以任何形式的个人账户(包括微信、支付宝)收取培训费用问题。 对培训机构收取超过 3 个月或 60 课时的费用,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一次收取超过 5000 元等问题,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退款工作。对未执行政府指 导价、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问题线索,要移交有关主管部 门进一步查处。


(二)规范培训机构财务管理,严防校外培训财务风险。

各校外培训机构要 认真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的《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教监管厅 函〔2023〕2 号)的要求。各地重点核查校外培训机构是否设置独立的财会部门 或者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未设置财会部门或配备专职会计人 员的机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清晰界定举办者与校外培训机构的边界,不得将校外培训机构与机构举办者混淆,包括举办者不得混淆个人账户与校外培训机构的账户、 不得将校外培训机构的资金和财产视同为举办者(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东)的资金 和财产。校外培训机构预收的费用属于机构的负债,严禁将其视作举办者(实际 控制人或者股东)的利润和资金。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强化成本意识,建立成本控 制系统,加强成本管理。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须依法保障培训机构的法人财产权, 培训期间,校外培训机构所有资产和资金应主要用于教育教学,任何组织和个人 (包括举办者个人、股东等)不得侵占、挪用、抽逃。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 举办者不得从培训机构分红、取得回报或分配剩余财产,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必 须在年度财务结算、完成所有课程交付、依法税收后才能分配办学结余(利润)。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合理控制本机构负债规模,改善债务结构, 防范财务风险。校外培训机构在新开校址、作出重大决策、支付大额资金之前, 应当认真评估未来可能出现的市场竞争风险、举办者(股东)纠纷风险、疫情或 其他突发事件的风险,以及政策调整、出生人口变化等因素,审慎决策、稳健经 营。校外培训机构出现影响正常运转的财务风险时,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三)强化校外培训预收费资金监管,守护学生家长缴费安全。

各地教育行 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两个全面纳入”的要求,严格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 资金监管,重点要聚焦预收费资金监管专用账户、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培训收 费专用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是否规范;是否存在通过监管部门规定以外的方式收取 培训费用,“体外循环”躲避资金监管的问题;是否存在“一刀切”,不按照“一 机构一核定”原则核定风险保证金,资金监管流于形式的问题。


(四)加快校外培训消费纠纷化解,保护学生家长合法权益。

各地教育行政 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 年修订版)》,明确约定退费情形、退费方式等内容;积极探索加强预付费 资金监管的有效方式,支持消委会组织通过调查、体查、参与监督检查等多种方 式开展社会监督。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及消委会组织要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完善校 外培训领域消费纠纷维权制度,畅通消费投诉渠道,广泛受理学生家长退费纠纷, 让困难家长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各地消委会组织要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积 极与有关部门密切沟通配合,推进多种渠道纠纷化解机制,有效化解学生家长退 费投诉纠纷。


(五)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安全排查,营造健康安全的消费环境。

各地教育行 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行政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专门开展一次安全排查,督 促指导校外培训机构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补齐补足人防、物防、技防设 施设备,筑牢安全风险底线红线。对存在突出安全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校 外培训机构,及时向社会公示。对培训场所消防安全条件不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 求、整改不到位或不能确保安全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加强消费教育指导,增强学生家长消费安全意识。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 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消委会组织做好校外培训消费教育指导工作,通过发布消费提 示、倡议书、宣传片、动画条漫等多种方式,宣传科学消费理念,加强对学生家 长消费教育指导,增强学生家长消费权利意识、责任意识、消费保护意识、安全 责任意识,有效避免消费陷阱。


(七)规范校外培训行为,防范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并有效用好网格化综合治理机制,将隐形变异培训排查纳入网 格员日常排查重点内容;要严格落实义务教育“双减”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 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寒暑假组织学科类培训;做好对重点机构和人员的防范,精准有效建立防治隐形变异重点场所、重点人员、重点机构、重点网站 等四张清单,针对“一对一”“住家教师”“高端家政”等突出隐形变异表现形 式,要开展专题治理;用好校外培训社会监督员等公众监督力量,根据违规培训 情况、投诉举报情况建立违规排查重点机构和个人台账,强化摸排跟踪和巡查检 查,及时入账出账,做好动态管理;要加强日常检查,持续开展线上巡查,坚决 防范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及消委会组织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 的统一领导下,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精心组织实施,把校外培训“平安消费”专 项行动作为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大事要事来抓,切实维护好学生家长合法权 益。专项行动要突出以县级为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省级、市级要加强 督查指导,确保工作实效。


(二)细化工作安排。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双减”工作专门协调 机制牵头部门作用,制定行动方案,细化工作部署,压紧压实责任。对预收费资 金监管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县级自查、市级复查、省级 抽查三级联动检查机制,县级负责牵头于 5 月底组织完成对县域内所有校外培 训预收费监管情况全面检查及整改工作;市级要于 6 月中旬组织完成复查工作, 复查抽取县(区)比例不低于 1/2,机构数不得低于市域机构总数的 10%;省教 育厅将会同有关单位通过组织交叉检查、开展专项督导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在 6 月底前对各地市进行抽查,抽查地市比例不低于 1/2,抽查机构数不低于省域机 构总数的 5%。各地消委会组织要积极配合,推动校外培训消费纠纷化解工作, 努力做好校外培训消费教育指导工作。


(三)加强行政执法。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校外培训领域的执法检查,约 谈、提醒、督促校外培训机构从严规范招生、培训、财务要求。同时,要加强政 策宣传和培训,指导和帮助校外培训机构熟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对于违反国 家规定招生、违反国家规定开展培训活动、无证办学、未落实会计制度和财务报 告规定的,要责令培训机构认真整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强化督导问责。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督促培训机构切实 履行主体责任,将责任压实到每一个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包括实际控制人、所有 股东)。同时,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将校外 培训消费纠纷矛盾化解在基层;要将校外培训“平安消费”专项行动纳入政府履 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的重要内容,推动层层落实。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 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地方要严肃问责,不定期通报违规行为。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当地消委会组织对照各项工作任务时间点,按时完 成校外培训“平安消费”专项行动任务,于 6 月 20 日前将总结报告(字数控制 在 3000 字以内,注重数据支撑)及排查表(见附件)发至邮箱 gdxwpx@gde du.gov.cn。 


附件:校外培训“平安消费”专项行动排查表.xlsx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

2023 年 5 月 18 日



来源:广东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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